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哪些?
2016-11-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工作中,很多朋友在權利被侵犯時,都需要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而很多無良老板往往不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在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時否認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那么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具體有哪些呢?
1、工資卡、工資條(需會計財務人員簽名)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2、職工花名冊。
3、“工作證”、“工牌”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企業招聘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同事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7、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8、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9、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相關法條鏈接: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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