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關系存續期
2016-08-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各位知道什么是勞動關系存續期嗎?小編的理解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到勞動關系終止之前,都叫做勞動關系存續期。那么這樣的理解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勞動關系存續期
勞動關系存續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期限。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存續期就是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自動終止,但合同到期后,雙方均按原規則在履行的,表示勞動關系繼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的,從勞動者實際用工之日起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者用工期限也是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期。
二、如何界定勞動關系存續期
認定勞動關系有兩個基本標準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于,這種關系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應當看到,這種關系表現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為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
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系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并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督。由于實踐中情況的復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于基本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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