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辭工老板不同意可以走嗎?
2016-03-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導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1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小林向健身中心提出辭職,是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
小林是一名2015屆畢業生,2015年6月應聘到湖南某縣一家公司上班,因工資不是很高,為了多給自己增加收入,2015年7月,小林在公司附近一家健身中心找了一份“小時工”,利用下班后的業余時間做兼職瑜伽教練,每次的工作時間在1至2小時不等,勞動報酬是按每小時80元計算,雙方口頭約定兼職時間半年。2015年9月,小林所在的公司因業務拓展,其工作性質發生了變化,需要經常外出出差,因此,在健身中心兼職“小時工”工作無法完成,于是小林向健身中心老板提出辭職。但是該老板說,健身中心現在很缺人,不同意小林的辭職請求,并且說如果要走,就扣除小林的工資。小林致電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咨詢,如果她一走了之,老板是否有權利扣其工資。
說法
新田縣人社局勞動法專家回復:小林隨時可以向健身中心提出辭職,健身中心無權拒絕。
小林利用業余時間在健身中心兼職做“小時工”,從其工作性質來看,就是法律意義上的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1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小林向健身中心提出辭職,是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扣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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