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必備條款
2011-11-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基本情況,并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判定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何時有效的重要依據。
(二)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指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
(四)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成果返還,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
(五)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是指除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自行消滅,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如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等,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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