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受理與否之道
2011-04-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今年來由于很多退休老人工作余熱未了,在達到退休年齡后不少人選擇再次返聘或者再就業。由于退休人員不是正常狀態下的勞動者,因此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因而也產生了許多退休人員與新勞動單位發生糾紛的事件。那么,如果是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此類案件呢?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96號)第二條規定,退休人員被其他用人單位聘用而從事工作的,應簽訂聘用合用。因此,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如屬于《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時效和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與不受理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立案審批表》應自填表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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