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一些疑難問題
(一)案件受理方面
慎重受理。企業改制涉及的遺留問題由政府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雖將社會保險規定納入受理范圍,但我們認為并非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都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涉及社保的心理走行政程序。只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或降低基數導致其實際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社會保險爭議。這類爭議中,從公法上講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法定義務;從私法上講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對仲裁機關超過45天或60天的仲裁期限未結的案件直接起訴到法院的,應局面征詢當事人意見,如當事人仍同意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應由仲裁委員會繼續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并作出裁決或調解書后,當事人又以程序違法要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效力
盡量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引導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建筑領域中,發包人將工程層層轉包后,包工頭不具有勞動用工主體資格,為無效勞動合同。
(三)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
家庭雇傭保姆和退休職工屬于典型的雇傭關系,仍然受民法調整。勞動關系會出現行政責任,而其他關系則不會。
特殊的法律關系: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下崗、內退職工,自行到另一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的,應認定雙方形成非典型性勞動關系。
(四)加班工資。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無法查證的,一般不予保護。
(五)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仲裁時效從60日延長到一年,并對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作出特別規定,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一年
(六)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
勞動者先行獲得工傷賠償的,后要求侵權人賠償的,不存在雙重賠償與差額賠償的問題,因為侵權是終局責任人,必須給予全額賠償。
勞動者先獲得侵權賠償,后要求工傷賠償的。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即不兼得。
(七)工傷私了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與企業達成的工傷事故賠償的和解協議,如果低于法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無效,法院仍應當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標準判令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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