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公司與其營銷員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對這個問題必須具體分析,關鍵是看雙方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據了解,商業保險公司與營銷員一般都簽有合同,名稱不一。原勞動部辦公廳給湖南省勞動廳《關于調入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2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16條、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系而訂立的以勞動權利與義務為主體內容的書面協議,則應視為勞動合同。"商業保險公司與營銷員所簽訂的合同無論其名稱如何,只要其主體內容是勞動權利與義務,或者說其多半內容是勞動權利與義務,那么這份合同就應視為勞動合同,該商業保險公司與營銷員之間就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就是勞動爭議。否則,雙方之間的合同就不是,雙方之間也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彼此之間的糾紛也就不是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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