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雙方的義務有哪些
2017-04-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相信大家在工作過程中都曾聽說過,這主要是用人單位就商業秘密與員工簽訂的一種協議。當然并不是單位的所有員工都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那究竟競業限制人員有哪些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競業限制人員有哪些
競業禁止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作為競業禁止對象的主要有以下五類人: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里;
5、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里。這主要是針對咨詢行業來說。
二、約定競業限制的雙方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2、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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