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事實和類型由誰舉證
勞動者離職事實和類型應該由誰舉證?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者進行舉證。如果解除的事實成立,用人單位對于離職的類型負有舉證責任。接下來為您一一介紹。
勞動者離職事實和類型由誰舉證?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進行舉證。如果勞動者能夠對用人單位解除的事實做出合理陳述,并提供上述證據予以證明,則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成立;如果勞動者不能對用人單位解除的事實做出合理陳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則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當然,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成立,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未成立,還應當對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圍繞該爭議事項進行庭審調查,可以通過審查退工辦理、勞動手冊歸還、工資結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如果解除的事實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人單位對于離職的類型負有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有關部門會審查由誰提出解除;屬于雙方協商解除,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按目前法律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均應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未通知用人單位自行離開,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單方解除處理的規定。此外,用人單位承擔勞動管理的職責,因此,誰提出解除,屬于何種解除形式的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本人辭職或自動離職的事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又未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舉證,可能被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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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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