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在公司的成立和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才能保證大家按照規則來維護集體的權益,公司法中關于股東競業禁止就是其中一種,那么競業禁止是什么,公司法股東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是勞動法律網小編針對以上問題的詳細資料,供大家參考了解。
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任職期間,不得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盜取任職單位的商業機會,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竟業禁止”義務。
公司法股東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主要有: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合伙人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禁止是法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在法律上進一步的細化,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限內與任職單位展開競爭。
從競業禁止還可以引申出競業限制義務,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此限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圍和地域內不得與用人單位展開同業競爭。簡言之,競業限制義務是約定義務。
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是有區別的: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取決于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取決于合同各方的約定。
2、競業禁止的對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競業限制的對象為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的期限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限內,任職期限屆滿則不再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為勞動合同終止后兩年內。
4、競業禁止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則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不支付補償金則無法限制勞動者的擇業權。
以上就是“司法股東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股東應嚴格遵照公司法的要求,嚴于律己,不要用“挖墻腳”的方式來達成個人目的,而應該通過規范自身的行為來維護公司整體的權益,為公司的發展出力,從而達到公司和自身利益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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