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意解雇員工嗎
公司可以隨意解雇員工嗎?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公司覺得看你不爽就解雇,缺沒有正當的法定理由的話。那么你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話也是可以的,就算公司說給你一筆錢讓你走,但你就是不樂意的話,還是可以繼續在公司的,當然。如果做的工作不開心了,公司剛好又解雇你,那么賠償了一筆錢給你的話是最開心的了。公司解雇你有多少的經濟補償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只要愿意支付賠償金就可以隨意解雇
土豪,你想多了,錢不是萬能的!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也就是說,當公司解雇無法定理由,員工是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并不是愿意給錢就可以解雇。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就是“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及勞動者一說到經濟補償就想當然的認為“N+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 N+1” 僅適用于以下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單位“+1”,但單位與員工協商愿給的除外。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公司是否可以解雇員工,并且提供了解雇的經濟補償標準給你參考,在無法定理由解雇的情況下,你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拿著錢走人。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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