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喪假的規定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
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以上規定并不完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多都有更詳細的規定,例如某省關于喪假的規定如下:
“喪假是干部職工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喪假一般不得超過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喪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過7天。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超過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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