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需同單位工作累積一年嗎
2011-10-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某在一家餐飲公司工作了1年零6個月后,跳槽到某酒店。酒店與王某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2個月后,王某向酒店提出申請,要求休年休假。但酒店拒絕了他的申請,理由是,按照單位規定,只有在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單位的做法合法嗎?
評析: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因此,職工無論是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還是在不同單位累計工作時間滿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能因為跳槽就重新計算連續工作滿1年的期間。職工在原單位當年已經休過或部分休過年休假,到了新單位后,仍可按規定再休年休假。不過,當年在新單位年休假的天數需要按規定折算后確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單位當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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