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中堂超生一孩罰47萬
核心內容:東莞超生一孩,虎門處罰26萬元,中堂罰處罰47萬元。下文,是勞動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信息,供大家查看。
在一場要求公開社會撫養費的輿論聲浪之后,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前天正式通報,2012年度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總金額14 .56億元人民幣,引發各界廣泛關注。至于東莞去年征收了多少社會撫養費?東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方面表示,該局沒有相關的數據,因為該費用由各鎮街征收,最終直接進入財政賬戶,整個過程該局并未經手。南都記者了解到,東莞各鎮街的社會撫養費高低不一,要視乎當地上一年相關的經濟指數。但由于“倍數”標準并未全市統一,導致窮鎮的社會撫養費高于富鎮的現象出現。
【計生局:“整個過程沒有經過我局”】
社會撫養費的“前身”是超生罰款、計劃外生育罰款,從2000年起,各地逐漸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提法,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
今年7月11日,浙江律師吳有水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引發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此前表示不予公開的廣東省,在前天正式公開了去年此類費用的征收總額。
作為廣東經濟較為發達的地級市,東莞去年所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多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有關負責人昨天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說:“這個費用由各個鎮街征收,最終直接進入財政賬戶,進入國庫,整個過程沒有經過我局。此筆款項的征收、管理、使用權限都不在我局,我們只是負責征收標準的制定。所以,我們也不清楚這筆費用的具體數據。”
廣東省計生委方面也表示,廣東省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由相關部門統一征收,所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統一交至當地財政指定的專用賬戶,納入當地財政統籌使用。該省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工作所需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與社會撫養費沒有直接對應關系。
【征收“倍數”由鎮街確定】
南都記者了解到,東莞各鎮街的社會撫養費標準不一。該負責人表示,該標準主要視乎當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當地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根據《東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以超生一個子女為例,夫妻雙方要分別按照其戶籍情況來繳納社會撫養費。如果是城鎮居民,要按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如果是農村居民,則按當地鎮區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3倍以上6倍以下’這個跨度這么大,具體的倍數怎么確定?”面對南都記者的提問,該負責人表示,主要由鎮街確定,“一般都是定在三四倍”。南都記者了解到,在這一具體標準的界定方面,東莞市并沒有統一的明確規定,因此,各鎮街在制定其征收的“倍數”的設定上,顯得較為隨意和模糊,從而導致窮鎮的社會撫養費高于富鎮的現象出現。
【超生一孩 虎門罰26萬】
例如,虎門鎮是按照相對較低的標準,根據東莞市統計局下發的2012年虎門鎮人均收入,2012年虎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944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30162元,如超生一孩,則按照一次性征收三倍左右的標準進行計算,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征收標準分別為13萬元和9.1萬元。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都是城鎮居民,超生一孩,則應繳納26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然而,經濟水平較低的中堂鎮卻規定,“夫妻雙方是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征收社會撫養費237078元至474156元”,也就是說,夫妻都是城鎮居民,超生一孩,最高應繳納47萬多元。而且,在這個數額區間里,應該以具體多少金額來征收,該鎮也沒有明確說明。
【算筆賬】
●虎門
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 2 9 4 4元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 0 16 2元
超生一孩,按約三倍計算
城鎮居民征收標準:13萬元
農村居民征收標準:9 .1萬元
即:超生一孩,城鎮居民應繳2 6萬元。
●中堂
城鎮居民按東莞市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 9 513元為計算基數
農村居民以本鎮2011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 2 0 8 5元為計算基數
按3至6倍計算
超生一孩,城鎮居民應繳2 3 .7萬元至4 7 .4萬元。
【社會撫養費相關征收標準】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鎮區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鎮區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重婚生育的,對生育雙方分別按其實際超生子女數為倍數,依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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