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勞動爭議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對策建議
近年來,新建縣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種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幅增加,如何通過司法實踐不斷探索解決勞動爭議的新路徑,更好地發揮審判機構在協調、處理、化解勞動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已成為擺在我們民事法官面前一項迫切而又艱巨的任務。
2012年我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46件,全部結案。截止今年6月,我院新收勞動爭議案件27件,已審結12件,其中判決4件,調解7件,撤訴1件。根據統計分析,案件增長呈現訴訟爭議類型多樣化、勞動爭議主體日趨多元化、訴訟群體化審理復雜化的特點。
一、勞動爭議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勞動者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增強。隨著普法力度不斷加大,國家對勞動者權益保護日益重視,不斷完善勞動法律、法規,廣大勞動群眾對自身權益的認識和保護意識因此普遍增強,使得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愿意選擇法律途徑來解決勞動爭議。
2、部分民營企業存在大量事實勞動關系。部分民營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使用勞動者的現象非常普遍,但在具體用工過程中,一般都是口頭,未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在實際勞動中就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易產生各種爭議和糾紛。
3、勞動維權成本的降低。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勞動爭議案件實行按件收費,每件10元。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國家以法律的方式規定勞動維權的低成本,對于許多本身經濟就比較困難的當事人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建議和對策:
1、強化審判力量,注重業務培訓及案件疑難研討工作,提高案件審判質效。積極開展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調查研究工作,摸索各類型案件的審理方式,特別是對非常類型案件審理方式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思路,保證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同時,對個案的疑難復雜情況,形成案件討論機制,并按照兩權管理規定,將案件及時上報院、庭長管理。
2、要重視調解工作。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爭議解決后,勞動者還可能在單位工作,一起共事,因此調解是有一定基礎的。但近幾年來審理的案件調解率極低,僅為2.4 %,遠遠低于其它民事案件的調解率。當事人雙方矛盾激烈是一個主要原因,但法官不愿意開展調解工作,也是調解率低的因素。實踐證明,通過調解及時消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隔離,化解矛盾,排除糾紛,有利于最終建立和發展良好和諧的勞動關系。因此,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強調調解工作,要求每件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前都必須先行調解,堅持以調解結案為主,以此強化法官的社會責任感。
3、延伸審判職能,走進企業,尤其是中小型民營企業。加大對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律意識。勞動爭議不斷增多,既有用人單位故意規避法律、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也有勞動者擇業警惕性不高,維權意識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須通過辦培訓班、講座、以案說法、進企業開庭等形式,加大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依法用工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
4、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勞動爭議調處機制。我國勞動法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渠道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勞動爭議。勞動保障部門應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職能,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查處,使企業因違法成本過高不敢違法,營造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氛圍。同時指導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勞動標準,督促企業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工作。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用工單位,政府職能部門應督促其建立并積極發揮調解作用,力求把勞動爭議消除在萌芽和初始狀態。勞動仲裁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中要發揮主動性,會同政府、地方工會、企業、工會,引導雙方采取協商辦法解決糾紛,不能“一裁了事”,使大量勞動爭議進入訴訟程序。
5、規范、健全勞動仲裁體制及勞動審判制度,理順仲裁與審判的關系。在勞動爭議發生后,應當允許當事人自愿選擇,或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則不得再行起訴;勞動仲裁兩裁終局,對一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上級仲裁機構申請復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則按民事訴訟程序兩審終審。這一模式應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的理想選擇。這樣一來,一是可以分流勞動爭議案件,減輕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壓力;二是對于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尋求及時的救濟;三是可以增強勞動仲裁的權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勞動爭議解決的成本。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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