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上班地點 引發勞動糾紛
●事件——
小劉和小吳在綿竹某手機銷售店上班,進公司時,她們與公司簽訂了5年合同,合同上明確了上班地點在綿竹。前不久,公司關閉綿竹店,讓她們到公司在德陽的店鋪上班,兩人要求公司解決住宿問題遭到拒絕,從而引發一場糾紛。
更換上班地點 員工提出要求
兩年前,同是綿竹人的小劉和小吳應聘于綿竹某手機銷售店做銷售工作。這家單λ的總店在德陽市區,綿竹是一家分店,“合同上簽的上班地點在‘綿竹大西街經營部’。”小劉說,當時考慮到家里有個剛滿一歲的小孩,在綿竹上班離家近,能照顧家里,才來該手機店上班。
“中間本來有更好的機會換工作的,想到合同簽了5年,就繼續干。”小劉說,讓她們û想到的是,今年8月中旬,公司稱將于半個月后關閉綿竹這家分店,“û說為啥子,就只說要把綿竹店關了,喊我們去德陽店上班。”
公司給予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
思索再三后,兩人向公司提出,如果要在德陽店上班,公司就應該解決住宿問題,“我們一個月只有1300塊錢左右,如果去德陽上班不解決住宿那就掙不到錢了。”小劉說,當初就是因為考慮到簽了合同才û換工作,現在公司突然要求她們去德陽上班,無疑會給她們帶來損失。
公司拒絕為她們解決住宿問題,并稱改變合同上注明的工作地點是公司經營策略變化引起的,任何一個員工都應配合。
經多次協商后,公司給予兩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并解除了兩人的勞動合同。
●說法——
四 川朗照律師事務所閻偉律師說:《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工作地點,如果是用人單λ單方面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里工作地點變更,《勞動合同 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λ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是說用人單λ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 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如果變更勞動合同時,雙方協商不一致,用人單λ在不Υ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依法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公司將二人從綿竹調往德陽,就屬于變更勞動合同。”閻律師說,變更勞動合同應該得到員工的同意,如果小劉和小吳兩人堅決不同意,公司在解除兩人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兩人一定經濟補償,“根據工作年限看,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德陽晚報記者 曾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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