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區人民法院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
在近年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中,鶴壁市鶴山區人民法院發現案件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的特點,數量呈大幅度上升趨勢。針對此情形,我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與思考。
結合該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現狀,總結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勞動爭議案件激增,處理難度加大。根據統計,該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07年為17件,2008年受理22件,2009年為68件,2010年88件,2011年受理125件。這幾年來,我院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增加,而且處理難度加大,當事人分歧隔閡加深,調解難度大。對于法院判決,當事人難以服判,上訴和申訴都很高。二是極容易引發群體性信訪事件。我們所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些案件涉訴人員多至幾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δ參訴的仍有成百上千人與他們經歷相似利益相關涉案人數眾多,容易引起涉訴信訪案件。三是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比例較大。比如說因企業改制分流的下崗失業人員與改制后企業引起的勞動糾紛、因形勢變化政策變動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糾紛等都是歷史遺留問題,不易解決。
針對存在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是切實解決民生問題是減少勞動爭議的堅實基礎。不難發現,許多人起訴的案件看起來是勞動爭議,但實際目的卻是要求一份工作或一個養老待遇。盡管有的要求不盡合理,但這說明切實解決民生問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是解決涉訴涉訪的社會基礎。這就要求能夠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和機會,強化政府民生職能,打造民生政府,完善公共財政體系,把更多的公共資源投入社會保障體系,保證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為和諧社會構建打下堅實基礎。二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能僅僅拘泥于法律規定,應當與當時的社會環境以及社會的承受心理相結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場糾紛的解決并不是僅僅為出個判決或裁定,而是為“案結事了”,判決或裁定僅是結案表現形式。這不僅要求了解法律規定,更應深究法律條文背后的法律理性和法律精神,并且考慮社會環境、歷史因素、當事人認同、社會心理等方面因素。三是有關部門協調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保證。在化解社會ì盾過程中,政府部門間的有效協調極為重要。任何ì盾在萌芽狀態,是最容易解決的,如果各部門協調一致,許多ì盾可迎刃而解。首先,制定具體操作文件。其次,以綜合治理為中心,建立涉及各職能部門的糾紛解決中心。再次,建立信息通報和工作交流制度,法院要與人民調解組織、有關行政部門及時相互通報所發現、所處理的糾紛和ì盾,以便及時掌握情況,防止涉訴涉訪事態形成或擴大。(張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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