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訴至法院
2012-08-20作者:未知來源:六安新聞網
李某于2004年ll月在六年某公司處從事板材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李某在公司的車間工作受傷,當日入住醫院,經診斷為左三踝粉碎性骨折,行三踝粉碎性骨折切開復λ內固定術。2011年,李某再次入住醫院,行左三踝骨折術后內固定取出術。公司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及護理費、交通補貼7925元,二次手術住院期間護理費800元。2011年,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某受傷為工傷,同年六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李某的勞動功能障礙為八級。李某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3008.7元。工作期間,公司一直û有為李某繳納工傷等社會保險。事發后,李某因工傷賠償事宜與公司始終δ達成一致意見,于2011年12月向六安市裕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但李某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部分裁決,為此訴至六安市裕安區人民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因公負傷,被告某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被告六安某公司給付原告李某勛停工留薪期工資18052.2元;被告六安某公司給付原告李某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45237.3元。(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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