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出臺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為落實社會保險制度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扶持的工作方針,使社會保險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盱眙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江蘇省社會保險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盱眙縣人民政府出臺了《盱眙縣進城務工農民和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盱眙縣區域內統一實施。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盱眙縣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進城務工農民和外來務工人員。
二、社會保險項目和繳費標準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住院和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
1、養老保險。
⑴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在國家和省、市沒有新規定前,盱眙縣暫按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執行。
⑵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建立,全部由個人繳費組成并按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計息。
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為7%,職工個人為2%,繳費基數最低不低于盱眙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⑵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由職工個人按每人每年180元繳納。
3、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為1%,繳費基數最低不低于盱眙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4、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0.6%,繳費基數最低不低于盱眙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5、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繳費基數最低不低于盱眙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盱眙行政區域內統一實施。(盱眙縣醫療保險管理處 殷志強、華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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