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或明年修訂相關法律體系統一框架
勞動法》在頒布實施16年之后或將在明年進行全面修訂。
本報獲悉,在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三次會議結束之后,在國務院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始著手籌劃修改《勞動法》,而修改實施的時間預計是在明年兩會之后。
有全國總工會的官員表示,目前最為迫切的是修改《勞動法》中不合理的內容,使其與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保持協調一致。
該官員透露,全國總工會方面認為修改《勞動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去年兩會期間,全國總工會分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修改《勞動法》的建議,今年兩會期間,來自地方多個省份的工會代表也提交了相同主題的建議,一致呼吁中央盡快修改《勞動法》。
規定過于原則性
1995年開始實施的 《勞動法》,是中國第一部綜合性、全面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但被業界稱為“里程碑”的《勞動法》仍存在一些缺漏和不完善之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內部人士告訴本報,早在2008年人社部成立之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連續多年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勞動法》的建議,近兩年,人社部相關部門也在竭力推動盡快修改《勞動法》。前述全總官員也表示,《勞動法》實施以來,全總也多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詳盡的《勞動法》修改建議。
盡管是很多勞動保障法律的上位法,但相關部門此后新制定的一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與《勞動法》或者相矛盾,或者相沖突。
前述全總官員表示,目前業內談論最多的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而之后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與國務院規定相比,哪一個更具權威性?在勞動領域內當然應該是《勞動法》。”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人士對本報表示,應該修改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而不是用國務院的規定來取代,也只有這樣,《勞動法》作為“法律”的權威性才能得到保障,才能更加體現對職工權益的保護。
該人士還舉例稱,2007年上海一些肯德基和麥當勞餐廳對打工的中國在校大學生,沒有執行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當時輿論嘩然,全國總工會也積極參與“介入調查”,竭力維護大學生的利益。但最后發現,1995年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此事最終以工會和大學生“敗訴”結束了爭議。
而按照上述《意見》,軍人、家庭保姆、在校生、離退休人員“都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甚至新頒行的《勞動合同法》也回避了這些人群的勞動權利問題。實際上,中國現存的《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確實未對“勞動者”的含義做出解釋。
“現在回頭看,《勞動法》當時的規定的相對比較原則一些,這是當時《勞動法》存在的一個問題,有些問題規定的力度不夠。”該人士表示,這樣造成違規企業和不法個體趁機鉆法律法規的空子,一方面也使得勞動監管部門在執法中有時會無所適從。
勞動法體系漸明
本報了解到,近年來,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頒布了一些與勞動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如20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等,以及2011年1月實施的新版《工傷保險條例》、7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等,這些都在表明,中央在建構中國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但一個不容回避的事實是,盡管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近年來全國勞動爭議事件數量卻是日趨上升。公開數據顯示,僅僅是在去年,全國就發生了300余起罷工事件,其中富士康接連發生的職工“跳樓”和南海本田職工罷工事件,曾經引起軒然大波。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認為,上世紀80年代中期和2000年前后國企改革在一些地方引發的工人集體行動,還停留在計劃經濟的“主人翁”意識,而近兩三年發生的工人“罷工潮”,已經具有了產業性、地區性和規模性的特點。
在常凱看來,近年來發生的很多勞動爭議,已經不僅僅限于權利爭議,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一種利益爭議,即爭議的引發不僅僅是由于工人被侵權,而是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更加重視要求公正待遇,要求爭取新的利益。
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也表示,一方面,是由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規還存在漏洞,另一方面,包括一些政府部門在內,并沒有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
全總法工部副部長謝良敏也持同樣的看法,他舉例分析說,現階段最為引人關注的勞務派遣在許多大型央企、國企被濫用的問題,就是由于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受到來自權力部門的阻礙,才使得勞務派遣現象在壟斷國企中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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