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反勞動法 職工如何維權
2011-11-08作者:未知來源:長沙晚報
來電顯示:去年,我進了一家公司工作,企業沒有和我們簽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節假日加班不給加班費。最近,公司要求員工簽一份協議,內容是“因本人原因,我不愿公司給我們購買保險,也不愿享受社保,如果本人出現一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工傷事故等,均與公司無關,一切責任由自己承擔。”請問如果我們在這樣的協議上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嗎?我們的工資條都由企業保管,員工手中沒有憑據,怎樣取證維權?我們公司的工商注冊地和勞動用工地不在同一個行政區,我們該在哪個行政區維權? 李先生
附記: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復,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等,這些都是勞動法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違反這些規定,須承擔法律責任。顯然,本案的用人單位已構成違法。
李先生提到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共同達成一致后形成的內容,才能是真正意義上的協議。就本案而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的協議并非勞動者的真實意愿的表達,且該協議的內容基本上都是違法的,如工傷事故職工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交納的免除等等,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依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即發生勞動爭議后,申請人可以選擇二者中的任何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在提出勞動仲裁時,勞動者應當提供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工資條、考勤記錄、工牌、工作證或工友之間的證明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勞動者應當注意收集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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