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調整城鎮居民醫保待遇
為進一步提高淮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滿足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需求,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該市實際情況,根據淮安市人社局文件規定,從2012年年初起,將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普通“門特”待遇標準等作出重大調整。
一是調整住院起付標準。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調整為200元、350元、500元,同一年度內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醫院起付標準依次遞減50元,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二是提高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限額度。城鎮居民醫;鸾y籌年度內可支付的醫療費用額度為180000元。凡連續參保1年以上的城鎮居民,每滿1年其醫療費用限額度增加10000元,但最高不超過230000元。
三是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范圍的醫療費用,其支付比例分別為:起付標準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75%、70%、65%支付;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60000元以上至本人年度內可支付的醫療費用額度的部分,按90%支付。
四是統一門診特定病種項目定額。城鎮居民醫保門診特定項目病種范圍參照職工醫保有關規定,支付比例按居民醫保住院標準執行,其中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需要血液透析、器官組織移植使用抗排斥藥、系統性紅斑狼瘡每年定額40000元,高血壓三期、冠心病、重度糖尿病每年定額2500元,慢性肝炎(含肝硬化)每年定額4000元,結核病每年定額2000元,“心臟支架術后一年”每年定額為8000元。
五是調整城鎮居民生育保險待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女性居民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險規定的住院分娩醫療費可納入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按居民醫保住院標準支付(與生育保險不重復享受)。
六是調整新生嬰兒參保待遇。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新出生嬰兒,其法定監護人在新生兒出生當年參保繳費的,不設待遇等待期。新生兒在出生后的三個月內參保,并按當年籌資總額(含各級財政補助部分)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鎮居民醫保待遇;新生兒出生當年按規定繳納下一年度參保費用的,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醫保待遇。(江蘇省盱眙縣醫療保險處 殷志強 魏純永 華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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