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職工追討工資
2011-06-13作者:未知來源:山東工人報
2008年10月,孟某到平邑縣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每月1000元。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公司支付了孟某部分工資,尚欠工資6000元未支付。后孟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稱,孟某是原法定代表人張某招用的,孟某應向張某索要工資,與自己無關。因協商不成,孟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委查明,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于2008年8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原為張某,后變更為李某。仲裁委認為,孟某長期在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企業法定代表人雖然發生更換,但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要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作為法律責任主體的法人本身并沒有發生變更,只是企業內部人員的調整,因此,新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不能以此為理由對抗孟某的權利主張。《勞動法》第50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33條也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仲裁委最終裁決由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孟某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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