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沒錢擔保,賠償款遲遲不能到手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正是這條看似很公平、很合理的規定,讓生活早已陷入困境、生活不能自理的洛陽女孩張靈犯了難,只能整天以淚洗面。現在的她不知道自己要怎么做才能盡快得到相應的賠償。
張靈今年21歲,一年前來到開封某單位打工。今年9月15日,她打算回洛陽探親,在去火車站買車票的路上,她和同伴乘坐的電動三輪車被一輛車牌號為豫BZD123的轎車追尾撞倒,她和同伴都受傷了,其中她的傷勢最嚴重。經診斷,張靈為右臀部挫裂傷,右小腿貫通傷并多處肌肉斷裂傷及腓腸神經斷裂傷,雙大腿及左小腿外傷。她被送往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到目前已花費7000多元,并因無錢交納醫療費而被停藥。
經交警現場勘察認定,肇事的小轎車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三輪車司機負次要責任,作為受害人的張靈和同伴無責任。肇事轎車司機張某隨后被拘留。10月18日,開封市公安交警支隊事故大隊向張靈及其同伴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告訴她們5日內可向法院起訴主張民事賠償,逾期則對暫扣的肇事車輛放行。
受傷的張靈因不能行走,生活還不能自理。陷入困境的張靈決定起訴交通肇事者,為了防止肇事者轉移財產,她同時決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10月22日,張靈向開封市禹王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肇事者張某和三輪車司機,因交警部門尚未向其中一個肇事者送達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院不予立案。11月2日,在張靈的一再催促下,交警部門向三輪車主寄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張靈案件的委托人董永強再次申請立案和訴前財產保全。
當日17時許,記者隨董永強等趕到禹王臺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董永強提出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房產作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值班女法官要求當事人必須以現金擔保。董永強說,《民事訴訟法》只規定訴前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并未規定必須用現金作擔保。女法官說:“這是院領導決定的。”
張靈得知必須拿錢擔保時哭著說:“我一個外地打工的受了傷,連治療的錢都沒有了,哪有錢作擔保呀?”
我省某法院一位資深法官告訴記者,用現金作訴前財產保全擔保一般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像張靈這樣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需要現金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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