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調整失業人員醫療補助辦法
●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辦法改為統一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今年10月1日起執行
10月11日,記者從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了提高我省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增加困難群體收入,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研究并報請省委同意,我省決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同時調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辦法。
此次調整失業保險金的具體辦法是:在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即:西寧市、海東地區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50元;海南、海北、黃南州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60元; 海西、果洛、玉樹州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70元。這是我省第八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幅度是最高的一次,提高后的標準較1993年的標準增加了近6倍。
此次調整失業人員醫療補助的具體辦法是:一是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門診醫療補助和報銷住院費用,改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統一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和失業人員共同承擔,即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保繳費及享受待遇等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年限與失業前參保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三是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以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為準。四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部分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即失業人員按規定先繳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提供的繳費憑據將應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支付給失業人員。五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我省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辦法和標準,是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確定的,由于當時全省還沒有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失業人員的醫療補助費從失業保險金中支付,補助標準較低。目前,全省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必要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辦法改為統一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即可以有效接續其醫療保險關系,同時又能享受到與其他參保人員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記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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