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擬立法完善生育保險制度 提高保障水平
2001年,海南省便出臺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行生育保險制度缺陷愈發凸顯,存在統籌層次低、保障項目不全、待遇水平不高等問題。為此,擬通過地方人大立法,提升生育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就顯得迫在眉睫。11月26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也正在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分組審議。
繳費滿1年可享生育保險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繳費工資總額的1%。
在繳費基數方面,《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實際月工資總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其月繳費工資總額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月工資總額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條例》還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做出了規定,“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性休產假可享生育津貼
現行《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僅包括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而國家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因此《條例》增加了生育津貼這一列支項目。
生育津貼按日計發,按月支付。生育津貼日標準為從業人員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前12個月生育保險費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從業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實際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與現行《辦法》不同的是,《條例》提高了生育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為提高支付比例,《條例》規定,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條例》還擴大了享受待遇的主體范圍。《條例》規定,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但不再享受本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報銷生育醫療費的待遇。此外,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異地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也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記者 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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