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臺試行辦法 保障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
2009-04-2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福州市政府出臺《福州市四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對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作出明確規定。
凡年滿16周歲不滿3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重點實施就業培訓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則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年滿35周歲不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重點組織引導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直接納入老年養老補助范圍,也可選擇參加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被征地農民只能選擇以上一種保障方式,享受一種保障待遇。
老年養老保障所需資金由省、市政府、村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合理負擔;資金籌集標準以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多人戶)為繳費基數的160倍計算;省、市政府出資比例為70%,村集體、個人出資比例為30%。持有民政部門低保證的低保戶和持有殘聯部門殘疾證的重度殘疾人,個人不出資。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結扎戶夫妻,村集體出資比例不低于20%。老年養老補助資金由政府出資,個人不出資。
鼓勵符合自謀職業等形式就業的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政府給予當年度繳費額50%的補助,補助年限按實際繳費年數,最長不超過10年。上述在市機關社保管理中心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在參保時可根據本人自愿原則一次性補繳。
參加老年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不分男女,在年滿60周歲的當月到所屬區經辦機構辦理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手續,次月可按月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養老補助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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