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臺措施解決華僑農場歸難僑社保問題
2008-06-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海南省人勞廳、財政廳、地稅局和外事辦今天下發了《關于解決華僑農場歸難僑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為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華僑農場歸難僑職工解決社會保險問題。
1991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歸難僑職工納入省級養老保險范圍,其基本養老金以檔案中最后一次確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按有關規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99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歸難僑職工,其養老保險如有欠費,以所在市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欠費當年的繳費基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并于補繳后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4050(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歸難僑職工,從1992年1月1日起以所在市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2007年12月31日。中斷繳費的“4050”歸難僑職工,從中斷繳費之日起以所在市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2007年12月31日,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2008年1月1日起,華僑農場及其職工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無工作單位的“4050”歸難僑可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4050”歸難僑可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作者 劉艷 通訊員 汪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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