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不出產(chǎn)品無報酬 員工法庭討回
由于在試用的1個多月內(nèi),推銷員張某未能推銷出任何產(chǎn)品,單位一分錢也沒發(fā)給他,張某為此將所在單位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并提起訴訟。日前,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員工張某要求公司支付全額工資的訴訟請求。
2006年8月7日,張某應聘到東萬設備公司,并與公司簽訂了“試用員工工資、獎金制度”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張某應聘任潤滑油的銷售工作,試用期為三個月,每周實行五天工作制,基本工資為1000元,獎金在公司所派任務完成的情況下按每桶提取10元。如未完成銷售任務每月結款10桶潤滑油,公司有權給予處罰或者不發(fā)試用期基本工資。
當日,張某開始上班。由于任職期間張某未能推銷出潤滑油,公司拒絕向張某支付工資。9月18日張某申請辭職。其后,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1400元工資,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東萬設備公司對仲裁委員會裁決書不服,為此雙方鬧到宣武法院。
審理中,東萬設備公司提供了2006年8月至9月的考勤簿。考勤簿記載,張某出勤16天,其他時間均為空白。公司對張某空白記錄的日期的實際活動不能確定,且未對張某做出曠工或其他相關處理。張某稱其任職期間一直是全勤,并出具了本人工作記錄。
公司堅持不完成任務不能給付工資,提出張某的外出訪客記錄未經(jīng)部門經(jīng)理的簽字確認,不算數(shù)等理由,要求撤銷裁決書。
宣武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試用員工工資、獎金制度的協(xié)議是東萬設備公司、張某雖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由于該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協(xié)議條款違反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規(guī)定,故該條款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東萬設備公司應按協(xié)議約定1000/月的標準向張某支付工作期間的工資。東萬設備公司負有考勤管理的責任,由于其提供的考勤記錄不完整,使張某的考勤記錄中出現(xiàn)空白,無法客觀真實的反映張某的出勤情況,東萬設備公司又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考勤記錄中空白記錄的日期張某沒有出去辦理業(yè)務,而去干與業(yè)務無關的其他事情,故東萬設備公司所述張某出勤只有16天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據(jù)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員工張某要求支付全額工資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