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確規定工資爭議中的舉證責任歸于用人單位
2006-11-3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勞資雙方的工資爭議中經常出現這種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發放工資的實際數額存在爭議,但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工資管理具有單向性,勞動者很難舉證。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上海日前作出特別規定,工資爭議中的舉證責任歸于用人單位。
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焦揚29日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具體數額、實際支付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
她說,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投訴時提供的材料認定事實,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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