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砸死幫工 雇主房主互相推諉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一位有著數(shù)十年建筑經(jīng)驗技術工,在受雇于人后卻不簽合同,結果出了事故,無人愿意埋單。其家人在索賠無果后,將雇主和房主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在被告間就誰是雇主爭執(zhí)不下,及雇主與房主相互推諉責任的情況下,對事實依法作出認定,并判決雇主董明賠償原告因其親屬死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合計17.21萬余元,房主李成承擔連帶責任。
3月10日,田平與施工隊的其他幾個工人在拆除李成的舊房屋時被倒塌的磚墻砸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后,無人原意對田平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3月20日,田平的家人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將雇主董明和房主李成告上法院,以田平是在受雇于董明而從事拆房致死為由,要求被告董明賠償其死亡賠償金20.96萬余元、喪葬費901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552.5元、誤工費516.96元、交通費4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合計人民幣32.42萬余元,以被告李成將工程發(fā)包給沒有施工資質(zhì)的董明承建為由,要求李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訴訟中,原告要求按新的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庭審中,被告董明主張李成的房屋是董軍負責拆除的,與自己無關,并申請追加董軍為被告。而董軍則主張?zhí)锲揭彩嵌鞴蛡虻墓と耍嵌靼才盘锲降人娜藶槔畛刹鸪课莸模锲降乃琅c其無關,其不應承擔責任。李成則主張其房屋的拆遷是包給董明施工的,董明有施工資質(zhì),故自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庭在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后,依法確認了田平系受雇于董明的事實,以及董軍不是房屋拆除承包人的事實,并確認了董明并沒有施工資質(zhì)。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田平是董明的雇員,董明不具備施工資質(zhì),且在施工過程中未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chǎn)措施,田平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事故導致死亡,雇主董明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成作為業(yè)主和發(fā)包方,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zhì)和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被告董明承建,應承擔連帶責任。董明主張房屋的拆除是由董軍承包的,無證據(jù)證明,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