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時間長則二個多月短則十多天
2006-06-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中國法院網訊 6月11日,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案件,4個打工仔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來自廣東饒平的被告人邱豎永、張遠炳和來自四川渠縣的被告人張國文、楊明全,于2005年6月先后來到汕頭市澄海區澄華街道一工廠,在明知該廠從事非法印制注冊商標標識的情況下,仍到該廠打工。
該廠主要由張炳發(在逃)負責管理,張運華(在逃)進行技術指導。楊明全、張遠炳負責兩臺印刷機的生產,非法印制“紅雙喜”牌、“紅杉樹”牌香煙的內外盒,張國文負責對非法印制的注冊商標標識進行切線,邱豎永負責運輸原料及非法印刷的注冊商標標識。2005年9月20日,公安機關查獲該制假工廠,繳獲“紅雙喜”香煙內盒成品、“紅杉樹”香煙內外盒成品共1195500個,并抓獲被告人邱豎永、張國文、楊明全、張運炳。
澄海法院認為,該案被告人明知為老板生產的東西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是違法行為,還受其雇傭,協助他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時間長的二個多月,短的也只有十多天。四被告人侵害了生產該產品企業的知識產權,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四被告人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輔助作用,屬從犯,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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