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途中出車禍死亡 雇傭關系無據索賠被駁
2005-12-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中國法院網訊 運輸生豬的車輛在途中出了車禍,造成司機和一名乘員受傷致死。死亡乘員的家人認為自己親人系死于受雇活動中,故將某生豬養殖場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計11萬余元。12月11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以死者與被告間存在雇傭關系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4月19日5時許,杜某駕駛L37XXX農用三輪車滿載生豬沿23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46K+900M處時,撞上了路邊的房屋,車輛翻倒,致使司機杜某及其車內乘員顧某等人受傷,杜某、顧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與房屋均受到損壞。事故發生后,顧某的家人認為顧某是在受雇為被告某生豬養殖場收購、運輸生豬活動中發生死亡,故在要求被告某生豬養殖場賠償損失未果后,將該養殖場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1.25萬元。
庭審中,被告養殖場辯稱并未雇傭顧某,雙方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出事故時,車上生豬的所有權人是顧某而不是養豬場,故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針對被告的辯解,沒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死者顧某與被告間存在雇傭關系,而在法院就舉證問題向其釋明后,原告亦未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對其訴訟請求負有舉證責任。原告針對顧某的損害后果,選擇了雇員受害賠償的求償方式要求維權,原告應舉出顧某與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以及顧某是在雇傭活動中受到損害的證據,但原告所舉證據并沒有直接證明顧某與被告間存在雇傭關系,相應的間接證據所證明的結論也不是唯一的,故顧某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處在真偽不明狀態。對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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