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交通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根據深化職稱改革的要求,現將《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一、為加強船舶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根據進一步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船舶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國家考試制度,并逐步在遠洋、沿(外)海、近岸和內河四類航區實施。今后對實行以考試的辦法確定資格的人員,不再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通過考試獲得船舶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有擔任相應職務的專業技術水平,但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行政領導在崗位需要時,根據德才兼備的原則,可從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三、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級別按照船舶專業技術職務檔次設置,分為員級、助理級和中級,其專業包括駕駛、輪機、船電和報務。
四、船舶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與國家港務監督和國家漁港監督部門組織的相應級別的船員適任證書或職務船員證書考試合并進行。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和統一評分標準。
五、參加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改革開放政策,遵紀守法,熱愛航運、漁業事業。
2、符合國家“港監”、“漁監”部門對參加相應級別船員考試的學歷和海上資歷等要求。
六、考試合格,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主動到發證機構注冊登記。
七、對在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受聘船舶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可以續聘其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參加國家港務監督部門組織的考試或國家漁港監督部門組織的考試,取得船員適任證書或職務船員證書的人員,也可授予人事部印制的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八、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交通部和農業部共同負責,研究決定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和重大原則問題。人事部負責審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試題水平和對考試進行監督,并會同交通部和農業部分別制定有關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實施意見。國家港務監督和國家漁港監督部門分別負責組織考試實施工作。
九、本規定適用于海上、內河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考試工作。船員適任證書和漁船職務船員證書的考試發證工作仍按國家港務監督和國家漁港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關于船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以本規定為準。
十一、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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