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勞務工慎重使用
隨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不斷推出和完善,用人單位越來越重視依法用工,學習法規及如何操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越來越高。去年年末,《勞動報》在楊浦區五角場鎮舉行了“勞權法律講堂暨現場法律服務進社區、進園區、進樓宇、進企業”的活動。
活動開展之前五角場鎮向鎮域內的40多家企業發出了通知,令組織者意外的是,許多企業來電要求增加名額,一些未獲通知的單位也主動要求參加,活動當天,現場來了50多家企業的七十多位管理人員,其中,除企業人力資源部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外,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占到了半數。
《社會保險法》有何新規定?最高院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兩個多小時的新法新規講座中,與會者聽得非常認真,并不時作著記錄。講課結束后,進入現場交流互動階段,有備而來的企業管理者們紛紛提問,現在解除、終止以前特殊勞動關系人員的勞務協議,企業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尤其是使用異地派遣勞務工,社保費該怎么繳納?企業面臨的風險是什么?……一系列的提問,既顯示了當前企業共同面對的共性問題,也有個性問題,從這些提問中,可以明顯感覺到,隨著近年來勞動法律法規的不斷頒布施行,越來越多的企業更加重視依法用工,對法律的學習和具體條款的實際操作更為關注。
解除“特殊關系”有新規
一家企業的人力資源部人士提問,他們原先使用的特殊勞動關系人員,今年有的終止了勞務協議,有的合同到期終止,企業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問題引起了眾多企業的共鳴。
特殊勞動關系人員,按原先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是指退休、內退、協保等人員。他們享受的,主要是三項勞動權益,既工作時間、最低工資和勞動安全保障等。隨著今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特殊勞動關系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也就是說,縱然是特殊勞動關系人員,除了退休人員之外,如果新的用人單位聘用了他們,就要按勞動關系處理。
當然,從法不溯及以往來看,以前解除或終止的特殊勞動關系人員,應該不在此列。
使用異地勞務工有風險
有企業提問,使用勞務派遣工,尤其是使用異地派遣勞務工,企業有何風險?這個問題,同樣引起了絕大多數企業的關注。
勞務派遣早就存在,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對勞務派遣作了規定。但對用工單位來說,勞務派遣還是有一定風險的。
其一、勞務派遣具有不穩定性,被派遣員工沒有歸宿感,有的用工單位花了大量的精力財力,培養了被派遣人員。但是,學到技術的被派遣人員常常流失,使用工單位蒙受隱性損失。
其二、異地勞務派遣,如果計算最低工資問題。我們認為,勞務派遣工派遣期間,應該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如果拿的是最低工資,應該適用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務派遣工被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則享受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其三、使用異地派遣員工社保費也要依照規定繳納,因為涉及兩地三方,如果對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或者操作上有疏忽,極易引發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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