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經辦人員泄密將受罰
2010-12-0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安全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掌握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大量信息,對于這些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第四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了不得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規定,泄露這些信息將依法受到懲處。
此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因此增加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這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還增加規定指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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