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的管理方法
2010-11-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一、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二、許可證書和就業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作。
三、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其就業證即行失效。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被解除后,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保障、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并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四、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并辦理就業變更手續。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證手續。
五、因違反中國法律被中國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勞動保障部門應吊銷其就業證。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就業證進行年檢。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每滿1年,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為被聘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行失效。
七、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其就業證的,應立即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掛失、補辦或換證手續。
八、外國人被批準延長在中國就業期限或變更就業區域、單位后,應在1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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