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湛江市勞動爭議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暫行規定
根據《勞動法》、《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為使經濟確有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充分行使勞動仲裁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幫助,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勞動爭議勞動者當事人(以下倘稱勞動者)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仲裁法律援助:
l、追索勞動報酬(不包括加班工資),生活確實困難的;
2、因工傷事故追索醫療費、殘疾補償金等工傷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生活確實田難的;
3、殘疾人、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疾等)人的;
4、勞動者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居民經濟困難標準的;
5、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的。
第二條 法律援助中心對勞動者提出援助申請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在收齊申請資料后1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人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戴委員會對于法律援助中心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勞動者,經審查認為特合襞、免交仲裁費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勞動者先行作出緩交仲裁費的決定,同時應告知勞動者可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人員和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中所需要的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必要開支列入仲裁請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全根據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決。
第四務 對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勞動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舍將根據案件審結情況收取或免交仲裁費。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2、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1)敗訴方為用人單位當事人,仲裁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2)敗訴方為勞動者當事事人,仲裁委員舍應當免其負擔的仲裁費;(3)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分擔仲裁費,仲裁委員會應當兔收屬勞動者交納的仲裁費。
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法律援助中心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勞動者,經審查不符合緩、免交仲裁費務件的,應當作出不同意緩、免交仲裁費的決定并書面函告法律援助中心(應附簡要理由)。
第六條 勞動者未申請法律援助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緩、免交仲裁費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全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如同意埂、免交仲裁費的,應當告知勞動者可憑決定書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攝助中心應對勞動者申請法律援助進行審查,并在申請資料收齊后五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援助的決定。
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仲裁援助案件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應 當在裁決書、調解書中注明。
第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的工作人員應予支持,為其工作提供便利務件.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法律授助人員對勞動者不盡責或有違法行為,應及時反饋給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條 本規定從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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