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實行租賃制全民所有制企業勞動保
發布部門: 北京市勞動局
發布文號: 京勞險發字(1988)408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局制定的《關于實行租賃制全民所有制企業勞動保險有關待遇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在租賃企業中貫徹執行。在執行中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暫行規定》對勞動保險有關待遇制訂了新的標準和試行辦法,各主管部門在根據規定的最低保障水平和要求制定相應的規定時,要注意結合本系統租賃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地確定職工享受有關待遇的具體標準,制定“大病”醫療費統籌辦法。
二、各主管部門與企業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把執行勞動保險待遇納入租賃合同并予以保障,原合同沒有納入的,必須補訂入租賃合同中。
三、在租賃企業中實施勞動保險有關待遇的暫行規定,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所訂具體執行辦法要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行。
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關于實行租賃制全民所有制企業勞動保險有關待遇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動勞動保險制度的改革,增強租賃制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活力,保證職工在年老和患病時享有基本的生活和醫療待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假期的工資待遇和救濟費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12個月之內,停止工作累計不超過6個月(或者153個工作日)的病、傷假期工資和累計超過6個月(或者153個工作日)的病、傷救濟費標準,不得低于本人檔案工資的60%。女職工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男職工連續工齡滿25年以上的病、傷假期工資和病、傷救濟費不得低于本人檔案工資的70%。獲得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及部隊軍以上授予的勞動模范、戰斗英雄稱號并保持其榮譽的職工的病、傷假期工資,可以比連續工齡相同的其他職工的病、傷假期工資增發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退休后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在職職工,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三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職工醫療費實行與個人利益適當掛鉤,個人少量負擔的辦法。企業可發給職工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節約歸己,超支部分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企業負擔部分不得低于70%,職工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在本年度內最高不得超過90元,其超出部分由企業全部負擔。對于在12個月內停止工作累計超過6個月(或153個工作日)并領取病傷救濟費的職工,個人負擔部分適當酌減。
租賃企業要建立醫療統籌基金制度,醫療統籌基金從稅后留利中提取,其數額根據“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制定,按月提取,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上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和醫療待遇,已經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的醫療待遇仍暫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職工死亡待遇以及冬季宿舍取暖補貼和探親假待遇,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待遇,女職工生育待遇等,仍暫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關聯法規:
第五條 租賃期間招收、錄用的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要給予3個月至12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工種工作的工人,可以酌情加發一定的醫療補助費。合同制工人的家屬不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租賃期間招收、錄用的合同制工人在本企業從事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第七條 企業實行租賃制后,職工仍享受退休待遇,屬于退休基金統籌對象,租賃企業要按規定上繳退休統籌基金。此外,企業也要建立集體福利基金,以保證其它勞動保險費用開支,集體福利基金不得做為獎金分配。
第八條 執行國家勞動保險條例的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租賃后的勞動保險待遇,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聯法規: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月起執行。 198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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