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6-09-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梁某文拖欠22人工資合計人民幣331706元,拒不支付并逃匿。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某文承接了位于佛山市金本工業園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辦公樓及倉庫建設工程,之后雇請多名工人入場施工。期間,梁某文在收到合同約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資上漲導致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某文等22人工資合計人民幣331706元。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三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梁某文支付,被告人梁某文拒不支付并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廣西北海火車站被抓獲。
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意義】
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必須將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作為重要的工作任務予以完成。用人單位或雇主應當靠自身業已具備的償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勞動者后獲取的收益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無異于用人單位或雇主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營風險轉移由勞動者承擔,以對勞動力的無成本無風險的使用來獲取經營利潤。被告人梁某文在收到合同約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資上漲導致工程虧損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資,其理由不能成立;在收到勞動監察部門的通知后,以逃匿方式拒絕支付工人工資,數額較大,且屬于有支付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主觀惡性大,無悔罪表現,應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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