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護身符“
2016-02-0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情簡介:2016年1月20日,麥積區勞動監察大隊接到王某投訴,反映其是某酒店的服務員,入職時和酒店負責人口頭約定月工資1600元。自2015年3月份開始上班至今,酒店一直沒有給她發過工資。勞動監察大隊調查時,該酒店負責人只承認王某月工資為900元。
爭議焦點:因王某與酒店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提供不出其他證據,所以確認工資數額成為該案的焦點。
案例評析:針對此種情況監察員決定先行調解,在調解初期,該酒店負責人情緒比較激動,不予配合調解工作,但監察員本著“柔性執法促維權,剛性管理保和諧”的原則,經多次耐心細致地講解《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最終該酒店負責人認識到自己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同意每月按1600元支付工資,此案調解成功。
在勞資糾紛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拿不出保障自己權益的有力證據,最終導致維權難。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有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監察部門提醒勞動者:在入職時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勞動合同中要寫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資的數額、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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