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沒有重簽勞動合同須賠償
2015-11-0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情回顧:2012年,魏某到某建材公司上班,從事公司產品銷售工作。由于工作努力,魏某得到同事們的認可,并于2013年5月起擔任公司銷售總監職務。2015年6月,該公司決定取消銷售部門,全體人員合并到市場部,魏某的職位也從銷售總監變成市場部銷售助理,工資待遇比以前減少了一半。魏某不同意公司對他的調崗降薪安排,卻被公司告知,因不服從公司安排被開除。
魏某認為,用人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調動崗位,并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魏某進行經濟賠償。
經過法院審理,最終認定該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
案情解讀: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該公司以經營發生變化為由,取消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崗位,并未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而是通知勞動者到其他崗位工作,并調低了勞動報酬。該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9條、第35條,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降薪調崗的安排。現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接受公司安排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該用人單位應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