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降懷孕女工工資須補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以懷孕影響工作等作為借口降低女職工工資報酬。以下通過案例說明維權知識。
案例經過:
去年,于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于某擔任銷售部部長,其報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近日,公司認為于某因懷孕保胎,或多或少地影響了工作,且有些員工一再攀比,遂單方決定從次月起至哺乳期結束止,對于某只發基礎工資,停發職務工資,減一半獎金、津貼和補貼。
專家點評: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其應當按以前標準及范圍,向于某支付報酬。
首先,公司無權單方降低于某工資。因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也指出:“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其次,于某的職務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屬于其工資范圍。因為國家統計局早在1990年1月1日發布的第一號令即《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則已進一步明確,工資總額由下列6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知識快車:
一、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待遇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間的待遇為:
1.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照發。
2.女職工的哺乳假待遇: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資按90%計發。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產后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基本工資按80%計發。
3.哺乳假期間,生活性補貼照發,工作性津貼6個月以內的按90%計發,超過6個月的按80%計發。
二、員工其他假期待遇
●病假待遇
1.當年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2.當年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
4.病假期間,生活性補貼照發,工作性津貼與基本工資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規定比例計發。
●事假(含因私出國事假)待遇
工作人員一般應在年休假期間處理個人事務。年休假期休滿再請事假的,其事假期間待遇為:
1.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津貼補貼按日津貼補貼的50%計發。
2.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津貼補貼停發。
3.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停發。
●婚喪假待遇
工作人員在規定的婚喪假期、路程假期內,其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照發。
●探親假待遇
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其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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