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資好幾年能要回來嗎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好幾年,還能要回來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咨詢問題進行詳細介紹,望對您有幫助。
法律咨詢: 2001年,我入職到北京一家建筑機械租賃服務公司上班。第二年,公司改制成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6月至12月,公司借口企業效益不好,一直沒給我發工資。同年12月底,我因此離職。此后,由于我有了新工作,不能經常去原單位要工資,只能打電話催促,對方雖然一直答應給我補發,但就是拖著不給,至今我也沒拿到拖欠的工資。現在該單位換了領導,他說不知道這件事,我去了兩次都見不到人。請問:我現在還能要回工資來嗎?
法律分析: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您供職單位名稱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應當認定為您是從2001年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您在2009年12月辭職后,因拖欠工資問題向用人單位索要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來看,其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起算點為職工辭職之日;其二,職工向用人單位索要報酬的行為構成仲裁時效的中斷,起算點為職工最后一次向用人單位索要報酬的日期。所以從您最后一次索要報酬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不超過一年,就未超過仲裁時效,您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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