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書劍恩仇錄》香港導演討回酬金26萬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導演譚友業與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節目分公司、北京春秋風云影視策劃有限公司、中國峰節目投資有限公司勞務(雇傭)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三被告給付譚友業剩余酬金26萬元,駁回三被告的反訴請求。
譚友業起訴稱,2007年8月,三被告共同投資聯合制作電視劇《書劍恩仇錄》,并以湖南電廣傳媒電視劇《攝制組》的名義與我簽訂《聘用工作人員合同》,聘用我在該劇攝制組擔任導演,酬金為每集2.4萬元(稅后),該劇為40集,共計96萬元。合同簽訂后,我即開展相關工作,現該劇早已拍攝制作完畢并發行播出,且該電視劇片頭寫明了導演是我。但三被告卻只支付我部分酬金70萬元,經多次要求支付,三被告總以其內部投資的矛盾等理由拖延支付,其行為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支付剩余酬金26萬元(稅后)。
湖南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節目分公司、北京春秋風云影視策劃有限公司辯稱,譚友業未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導演職責,我們公司沒有義務向譚友業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報酬。依據合同約定,譚友業是盯全程的導演,其只有在完成電視劇的后期制作之后,才能獲得26萬元酬金,而事實上,譚友業在電視劇拍攝結束之前,就自行離開劇組,導致有10場重要的戲沒有導演拍攝。兩公司認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譚友業支付了相應的酬金,并沒有延期支付的情況。由于譚友業的違約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和劇組財物損壞,兩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判令譚友業返還公司已支付的酬金10萬元,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中國峰公司辯稱,自己不屬于該電視劇投資人,也不是出資單位,而是海外發行方,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法院審理認為,譚友業要求湖南電廣分公司、春秋影視公司、中國峰公司支付酬金,有譚友業(乙方)與湖南電廣傳媒電視劇《書劍恩仇錄》攝制組(甲方)簽訂的《聘用工作人員合同》,以及制作完成并發行的電視劇《書劍恩仇錄》作為證據。根據《聘用工作人員合同》的約定,若電視劇得以拍攝并發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義務,乙方依法享有在電視劇及其衍生產品中的署名權(導演譚友業 中國香港),故本院認為,譚友業就其已履行合同義務完成了舉證責任。湖南電廣分公司、春秋影視公司、中國峰公司認為,譚友業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應由三公司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從三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無法證明其主張。故對于湖南電廣分公司、春秋影視公司、中國峰公司不同意支付26萬元酬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湖南電廣分公司、春秋影視公司、中國峰公司要求譚友業返還已支付酬金及賠償損失部分,因為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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