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未婚男性補貼”違法?
2011-05-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日,煙臺一百貨公司因發放“男性補貼”引起女員工的不滿。女員工紛紛表示說:“同樣的崗位,為什么女員工月工資比男員工少100元?”不過該公司解釋則是,公司此舉的原因一是因男職工付出更多,二是為留住人才。
新聞事例:小李是一名剛畢業的女大學生,一個多月前應聘到煙臺這家百貨公司當導購員,現在還處在培訓期。前兩天,單位給小李發了上個月十多天的工資,共570多元。可同崗位的男同事卻領了670多元的工資。這時她才想起剛進單位時公司的規定:同崗位的男員工要比女員工每月多發100元的補貼。“同崗位就應該同報酬,單位這樣發工資是不是有歧視女職工的嫌疑?”15日,小李對記者說。 該單位擔任記賬員的幾名女員工也對此表示不滿,認為這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造成了男女不平等。 隨后記者聯系到該公司培訓部的孫經理,孫經理介紹,公司這樣做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
一是從事服務行業的男女性別比例懸殊,男士比較缺,此舉是為了留下男職工。同時,服務行業的人員流動性比較大,很多女職工婚前在該單位工作,但婚后大部分都跳槽,男職工多了,容易在單位內部促成婚姻關系,留住人才。
二是服務行業經常有些體力活,男職工要比女職工付出更多的勞動,所以男職工每個月就會拿到100元的“男性補貼”。
不過孫經理稱,“男性補貼”只針對未婚男職工。但小李等女員工并不認同這樣的說法:“如果男職工勞動強度確實大,為什么‘男性補貼’只針對未婚男職工?”馬律師介紹,用工單位必須保障勞動者在工資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給予同等報酬,禁止工資分配上的性別、年齡、民族等歧視。“公司單為未婚男士發補貼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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