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試用期內辭退也應有報酬
2011-05-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今年61歲的許先生是一位退休老職工,在家閑來無事便找了份工作來干,前幾天他應聘到一家物業公司做保潔,負責市區河畔花園小區的衛生,工資每月800元。但是因為許先生患有多年的頸椎病,由于近期小區里衛生要求比較高,許先生經常低頭掃地,這使得他的頸椎病屢次發作。老人實在受不了,干了9天活后,就和物業打了聲招呼不干了。許先生的女兒想幫老人要回9天的工資,卻遭到該小區物業的拒絕。
記者多次聯系該小區物業,工作人員一開始只說經理不在,拒絕記者的采訪。記者再次聯系,有名工作人員說許先生應聘時他們已經與之講好了條件,試用期一個月,干不滿試用期不給工資。關于能不能給許先生開工資,工作人員說物業經理到公司總部商談此事,若有結果9日下午給記者回復。9日下午5點,許女士給記者打來電話說物業工作人員下午通知她,讓她父親寫份辭職報告,等到公司統一發工資時,將工資支付給許老先生。
王律師說,此事件中物業所說的試用期未過不給工資的說法,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物業應當支付許先生9天的工資,如果不支付工資,許先生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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