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工資,企業被罰10倍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如果拒付試用期工資,將被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工資總額50%——100%的賠償金。若非法定條件解除或辭退,還須支付數額為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如此算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達十倍之巨。這種十倍賠償的待遇就被45歲的農民工邊某給撞上了。日前他收到了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終局裁決。裁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1320元工資和賠償金,邊某做夢也想不到,原本只打算討回老板拖欠的110元工錢,卻得到十倍的意外補償。更令他意外的是,他的一次百元討薪,引發南陽市多部門向試用期無工資的行業潛規則進行聯合討伐。
1月2日,邊某應聘至該區文化路一家火鍋店任廚房勤雜工,雙方約定每月工資1100元。1月6日,火鍋店老板突然宣稱邊某不適合工作,將其解雇,拒不支付分毫工錢。邊某多次索要,均被店老板以試用期間無工資為由拒絕。邊某無奈之下,到臥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依法討回公道。
仲裁委員會受理后,迅速介入。三次電話通知火鍋店老板與邊某調解,均被店方以“不要再打騷擾電話,否則將投訴”為由掛斷。仲裁委員會在火鍋店老板不配合調解、拒不參加庭審、不提交書面答辯的情況下,公開開庭缺席審理,遂作出本文開頭所述的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據臥龍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仲裁科科長李勇介紹,他們每年都會接到近百起試用期間被解雇而討要工資的案例。多發生在在零售、餐飲等商業服務業,老板都是在試用3——7天后,辭退打工者,拒付工資。
李勇介紹,用人單位試用期間拒付工資的做法實屬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如果拒付試用期工資,將被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工資總額50%——100%的賠償金。若非法定條件解除或辭退,還須支付數額為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如此算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達十倍之巨。
違法成本如此之高,卻屢禁不止,原因何在?該局局長謝阿英分析,用人單位在試用短期拒付工資的違法行為,被行業默認為潛規則,成因一是欠薪數額偏少,大多數勞動者或因法律知識欠缺,或考慮到維權成本,選擇放棄;二是用人單位將此視為一條斂財捷徑,積少成多,樂此不疲。
臥龍區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說,試用期工資被拖欠演化成行業潛規則,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單位錯誤地以為,由于標的過低,即使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也不會動真格。這名法官介紹,近幾年法院經過多方努力和建設,執行和維權力度正在迅速加強。他們對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不分大小,一視同仁快速辦結。
據了解,該區的新聞宣傳、勞動人事、法院、工會等相關部門和組織已經多次召開協調會,力爭形成合力,早日破解行業潛規則,充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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