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補貼不在最低工資計算之內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它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企業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
今年七月,小許通過社會招聘進入本市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企業和他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企業每月支付小許工資900元、車貼15 0元、伙食補貼200元。
幾個月后,小許通過12333電話咨詢得知,目前上海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120元,雖然自己還在試用期,但同樣也受最低工資規定的保護,企業每月只支付自己900元工資遠沒有達到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
于是,小許向企業提出要求提高試用期期間的勞動報酬至1120元,但企業表示每月支付給小許的工資已經超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存在問題。與企業多次交涉均未果的情況下,小許向企業所在地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他工作這幾個月的工資差額。仲裁委經過審查后對此案進行了受理。
仲裁庭上,小許強調,自己每個月都正常提供勞動,沒有請過一天假,但是,企業每月只按照900元的標準發放工資,遠沒有達到上海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顯然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悖。所以,要求企業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每月工資的差額。
企業則認為,公司一直是按照雙方合同中的約定履行的,合同約定了每月工資900元,小許的收入中另外還有車貼、伙食補貼、有時還有中班津貼等,他的實際工資收入已經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這種做法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因此堅決不同意小許提出的要求。
仲裁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上海市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三、中班、夜班、高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這些津貼是不列入最低工資范圍的。
由此可見,企業以車貼、伙食補貼和中班津貼等費用作為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范圍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本案中,小許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后,小許提供了正常的勞動,按照規定,企業每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而每月車貼、伙食補貼、中班津貼等均不列入最低工資范圍。所以企業在小許試用期期間每月支付900元工資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應該予以糾正。
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企業應該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小許每月工資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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