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問:我于2006年2月入職現在的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告知我將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只同意給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知道是否合法?另外,我的工資由兩部分構成,基本工資3500元,加班工資1500元,公司說經濟補償按照3500元計算,請問加班工資可以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嗎?急,馬上要離職了,請求專家解答!
李迎春律師解答:首先,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應當支付多少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即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也應當計算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從該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勞動合同法并無溯及力,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按照勞動部之前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本案中公司只同意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需理解“工資”的含義,“工資”到底包括哪些費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實踐中往往有“基本工資”“最低工資”“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幾種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也在工資計算方式上做文章,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本條明確了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因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也應當包括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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